江苏常熟,男子4500吃了顿烤全羊,发了条视频说羊烤糊了,不好吃,没想到被店家起诉要求其赔偿20001元,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,店家称男子有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,但发一条视频让她损失了一百几十万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韩先生在网上发了个小视频,吐槽某专门儿经营以羊为主的饭店,主打的就是烤全羊,视频的主要内容是,当天他请朋友和员工去吃饭,2000点了只烤全羊,但是烤糊了。
价格方面他可以接受,他接受不了的是羊烤糊了,老板娘进门的时候也说了羊烤糊了的问题,不过她说的是烤老了,还称各有各的风味,还将烤老的原因归到了韩先生身上,称是他们来晚了,多烤了2小时。
对此韩先生称当天他预约的是晚上8点到,7点50就已经到了地方,比预约时间还早到了10分钟,而羊烤糊的程度他描述的是,羊烤的口感非常硬,跟牛肉干一样,咬碎了就像薯片一样,在嘴里碎成了粉。
其次还有就是老板娘逃避问题,跟她说到烤老了的问题上,她就称外面有人叫她,先出去处理一下,等会儿再回来,结果就一直没回来,再问店员的时候,店员称老板娘已经下班回家了。
之后又吐槽了一下菜品贵的问题,称除了花生米和拍黄瓜没有低于40块钱的菜,并且到了地方就给他推荐精酿啤酒,一斤25,他觉得老板娘这个价格完全就是在宰猪了。
最后一个不满意的点,就是他们8点到,吃到9点的时候,店员就已经进来开始收盘子了,并且店员啥事儿没有还一会儿一趟往屋里进,对此他认为是在赶他们走。
在结束的时候,他们一桌子菜还剩了大半桌子,每个人都是饿了快一天了,但是菜实在是吃不下去,言外之意就是太难吃,并且在视频中称强烈不建议到这家店去吃饭,不仅难吃,还坑人。
并且对此他当天还拍摄了烤全羊上桌时的照片,确实从照片里能看出来羊肉烤得确实非常的干。
而这家店铺也发了个声明回应,不过回应的并不是韩先生吐槽的那些问题,而是称在韩先生发完吐槽视频之后,请了水军来刷屏,并且恶意辱骂店铺,以及短信轰炸和人身攻击。
而韩先生那边儿也是收到了传唤开庭的传票,理由是网络侵权纠纷,侵害了店家的名誉权,要求其删除账号发布的家的视频,并要求其在众多网络平台向店家道歉,以及赔偿损失1元和维权必要支出费用20000元。
对此,韩先生表示吃完饭吐槽吐槽,没想到竟然会火了,更没想到竟然还被告了。
而店家在接受采访时,对此的回应是,韩先生觉得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,但是当餐羊吃了个精光,事后却说不好吃,发一个视频导致她直接损失了一百几十万。
从法律的角度来看,韩先生是否属于侵权?
1、在《消权法》第15条有规定,作为消费者,对于自己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有权利进行监督的。
评价也是监督的形式之一,对于自己购买的商品,只要是真实的,基于自己真实的就餐感受和体验,是有权进行评价的,即便是负面的,也不应当认定为侵权。
除此之外,在《最高院名誉权案件问题》中也有着明确规定,消费者对生产者、经营者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、评论,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,但借机诽谤、诋毁、损害其名誉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。
具体到本案当中,只要韩先生在视频中所说内容都是属实的,既不属于侵害店家的名誉权,但是如果内容为不实内容,则为侵害其名誉权。
并且根据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也应当是店家先进行举证证明,韩先生所说内容不实,如果能够举证证明,则举证义务才来到韩先生这边儿,韩先生必须举出与其相反的证据,证明自己所说属实。
2、根据民法典第179条,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,停止侵害;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赔礼道歉;赔偿损失。
删除视频和要求其道歉属于是停止侵害;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赔礼道歉,店家能胜诉这些诉求都是合理的。
而赔偿损失1元和维权必要支出费用20000元,则是需要举证证明的,这些损失必须是要和韩先生发布视频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。
[emailprotected],一般会去吃饭的也都是当地人,如果店家的菜味道确实好,服务周到,那么自然不会受到一条视频影响,毕竟身正不怕影子斜,如果确实存在问题,尽早解决问题,该道歉道歉,嘴硬只会造成负面影响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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